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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若干奖励扶持措施

2019-07-31 来源: 安阳市商务局 【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安政〔2017〕1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奖励扶持措施。

第一条  符合我市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电子新材料两大工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扶持措施。

第二条  符合我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亩均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并对投资方给予主导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土地实际出让价30%-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奖励费用由项目首席服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三条  符合我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且亩均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投资方土地费用按每亩1万元执行,其余土地费用部分由项目首席服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四条  符合我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亩均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投资方土地费用按每亩1万元执行,其余土地费用部分由林州市财政承担。

第五条  投资亿元以上符合我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的企业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享受“三免两减半”奖励措施,由受益财政予以解决,享受上述条款土地扶持奖励措施的同时不再享受税收奖励措施。

第六条  新上亿元以上两大工业主导项目的企业使用开发区的标准化厂房,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即前三年免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对不享受税收奖励措施,占用现有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同时,投产三年内所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奖励企业用于土地、厂房回购。

第七条  对符合我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的重大项目,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且厂房按期限建设完成的,市财政给予200元/㎡的奖励。特别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引进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项目和固定投资3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PPP项目和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补贴奖励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关于工业主导产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扶持措施。

第九条  在建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土地交易服务费由主管部门协调按一定比例收取,由于非企业因素形成的罚款和滞纳金,酌情奖励投资方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非主导产业招商项目或本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且带动性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优质项目,可参照本奖励扶持措施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林州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符合我市工业主导产业项目且投资强度、纳税额度到达以上标准的,按照林州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奖励扶持措施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扶持措施如与我市其他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汽配产业园入园企业仍按林政〔2017〕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凡享受奖励扶持措施的项目,由工业招商领导小组对项目投资强度、纳税额度、项目可行性进行专题研究,分析研判,集体决策后,根据重大项目议事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林州市出台新的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时,本奖励扶持措施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以上措施由林州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