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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关于支持和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9-07-31 来源: 安阳市商务局 【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建设的能力,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2017〕18号),现就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企业入驻安阳县(示范区)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新引进的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经营地及税收均在安阳县(示范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设立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于安阳县(示范区)新引进的金融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企业年上缴税收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壮大。

三、对安阳县(示范区)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优先考虑选择在该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并在财政性存款上予以支持。

四、对安阳县(示范区)新引进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方面优先考虑给予一定业务支持。

五、对安阳县(示范区)新引进的证券、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商品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大项目合作上作为优先选择合作对象。

六、金融企业新引进高管人员(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是指担任金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七、设立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奖。对于资金支持力度大、创新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民生项目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对于年纳税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参照安阳县(示范区)对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八、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金融企业负责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九、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在办理职称评审、社会保险、家属随迁手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