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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招商引资十五条意见

2019-08-19 来源: 安阳市商务局 【 字体: 打印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县经济稳定增长,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十五条意见。

一、经费

1.县、乡两级要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正常支出。县财政每年单列300万元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和对该项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

二、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我县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入驻产业集聚区,享受省级产业集聚区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或超过投资强度标准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3.对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或者投资额较小的项目(不包括主导产业的配套企业)原则上不再引进。

4.对符合要求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奖。对单个项目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1—3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3—5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给予奖励。

项目在亩均投资强度、投产后亩均税收、建设序时进度等方

面与有关政策、合同约定有较大出入的,调整其相关奖励政策。

5.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项目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视不同情况给予1—3年的支持。

6.根据项目的财政贡献程度,视情况予以奖励。

7.对投资更大、带动性更强、促进产业链更加优化或者能提升我县品位的城建、文化、旅游领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引荐人奖励

8.对项目引荐人(非本县干部职工)引荐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资金兴办项目,引资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奖励引荐人。

9.对项目引荐人(非本县干部职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不含3亿元),奖励项目引荐人2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奖励5万元;5—10亿元(不含10亿元),奖励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项目开工建后,形象进度达到30%时,奖励奖金的70%,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奖励剩余的30%。

10.对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我县干部,在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合格后,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连续2年招商引资工作被评为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四、责任单位和人员奖惩

11.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局委,奖励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予以重奖。

12.对项目服务单位做出重要贡献的,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

13.对完不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对完不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在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三年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排序在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其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

五、项目落地奖励

14.凡落地我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金额和企业形成固定资产的统计全部计入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项目落地实现税收并兑现优惠政策后,县、项目引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项目落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按4:3:3的比例对税收进行分成。项目落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从本级财政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支持落地企业的被占地村进行补贴。

15.在项目征地过程中,凡被占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征地工作的,每亩给予1000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3年,经相关部门

核实后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