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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区招商引资二十条意见(试行)

2019-08-16 来源: 安阳市商务局 【 字体: 打印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区经济稳增长,结合国发〔2014〕62号、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整合我区以前相关政策,明确为全区招商引资二十条意见。

一、经费

1、区和乡两级要明确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正常支出。区每年单列200万元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和对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奖励。

2、区财政预算列支专款设立企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

二、扶持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全区产业布局、集聚区(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符合投资强度标准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新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相关程序审核推荐,可纳入区创投基金支持名录,优先安排股权投资。

4、符合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可优先安排入驻产业集聚区,享受省级产业集聚区的相关政策。

三、补贴

5、对符合要求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补贴。对单个项目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贴;1亿元—3亿元的给予3%的补贴;3—5亿元的给予4%补贴,5亿元以上的给予5%补贴。

6、对落户特色商业区符合要求新上项目的商业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单个项目商业体量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包括5亿元),低于10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贴;在10亿元以上的(包括10亿元),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补贴。

7、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或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核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3年的贴息。

四、科技奖励

8、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区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新上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中心,区财政分别按市级奖补金额1: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等省级研发中心,区财政分别按市级奖补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研发中心在同一级别的区内不重复奖励。

五、实体项目引荐人奖励

10、对项目引荐人(非本区干部职工)引荐境外(包括台、港、澳地区)资金兴办项目,引资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3‰奖励引荐人。

11、对引进区外资金投资(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非本区正式干部职工),固定资产投资额1—3亿元(不含3亿元),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奖励10万元;5—10亿元(不含10亿元),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特大(工业)项目一事一议。对项目引荐人奖励实行预奖,项目落地后先奖30%,项目竣工投产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奖励30%,税收目标实现后,再奖励40%。

六、责任单位和人员奖惩

12、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局委,根据项目考核情况,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单位工作经费5万元。

13、对区直各职能单位在招商引资服务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单位工作经费3万元。

14、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对其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

15、凡我区干部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经验收合格后,当年推荐为年度功勋人物,并连续2年优先推荐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有关程序将项目引荐人优先推荐为后备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连续2年招商引资工作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优先推荐为后备干部,优先推荐使用。

七、飞地招商及注册经济奖励

16、搭建异地招商平台,实行“飞地招商”。招商引资项目不论落地到哪里,招商金额全部计入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项目引进的乡(镇)、街道和落地乡(镇)、街道,其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及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按5:5比例计入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项目落地实现税收并兑现优惠政策后,对项目(不含城建项目)形成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除对项目落地村奖励外,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落地单位对税收进行分成,前三年按7:3分成,第四年开始按4:6分成。对城建项目形成的所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项目引进的乡(镇)、街道和项目落地乡(镇)、街道按4︰6分成。

17、各乡(镇)、街道引进入驻龙安区双创园(商务中心)的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分属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引进企业形成税收按区级实得给予一定比例经费奖励,同时税收归属相关乡(镇)、街道;鼓励乡(镇)、街道对引进注册经济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每年给予区实得部分1%的奖励。

八、村(社区)奖励

18、我区村(社区)干部引进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10亿元以上三产商贸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程序为项目引荐人参照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解决一人经济待遇。

19、对支持企业落户和发展,创造优良环境的被占地村,每年按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5%予以奖励。

20、在项目洽谈及落地过程中,项目落地单位要全力配合项目引进单位工作。项目顺利落地后,对落地村按照项目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面积进行一次性奖励,占地50-100亩的奖3万元,100亩以上至300亩的奖5万元,300亩以上的奖10万元。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5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5年,经相关部门核实后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