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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暂行办法

2019-11-15 来源: 安阳市商务局 【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县财政每年将奖补资金列入预算,用于支持本办法所属条件的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纺织服装三大主导产业及现代服务业。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一样,享受同样的准入门槛和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资金申请主体必须是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滑县全额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须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支持产业范围,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在县内组织实施,建设程序合法,按照协议推进建设且能按期投产。

(三)新建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不低于400万美元)。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

(四)申请主体无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行贿记录;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支持方式

(一)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省内外企业投资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厂房、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4.0%至6.0%给予一次性奖补,境外资金投资的,奖补标准比省内外投资项目提高1%,该项奖补资金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如下:

1.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且购置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进行补助;

(2)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补助;

(3)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进行补助。

自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满3年未投产的,将不予补助。

2.属于本办法支持范围,没有购置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租赁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租赁第1年租金全补,第二年和第三年按3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再对外转租;

(2)购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按合同规定如期投产后,按6元/平方米/月给予1年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行转卖者需补交所享受的补助款;

(3)在原有厂地内扩大再生产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仅限新增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不低于400万美元),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补助。

以上奖项按照企业每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奖励,达到要奖补的总数额为止。

(二)IPO项目支持政策。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和境内主板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县财政给予600万元补贴(含股改补贴5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县财政给予400万元补贴(含股改补贴5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给予150万元补贴(含股改补贴50万元)。 在企业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

已上市、挂牌企业首次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县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在企业上市挂牌并实现融资后拨付。

中介组织与我县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后,促成IPO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在注册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万元;迁入企业实现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50万元。

(三)收费支持政策。凡属于支持范围的申请主体,县控经营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县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依法减免。

(四)一事一议政策。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行业知名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

3.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特别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

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工信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滑县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认定及资金发放工作。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意见。

(一)申报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协议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清单(按时间顺序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

4.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6.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考核认定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审查”的方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审阅材料,严格把关。

1.县发改委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对企业申报的资金到位、验资报告等项目证明资料进行初审,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审核认定工作初步意见。

2.县商务局负责审查外来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有关基本信息。

3.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际完成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4.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发放。

5.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是否依法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6.县国土局负责对项目用地土地款缴纳及国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7.县规划局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实际进度进行审核。

8.县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企业实施环境管理制度。

9.县国税局负责审核申请主体增值税等税收缴纳情况。

10.县地税局负责审核申请涉及到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

11.人行滑县支行负责审核申请主体贷款及信用记录。

12.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负责对招商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考核认定工作,出具的审核认定材料上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三)资金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出具意见后,按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补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所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